听新闻
放大镜
【新时代检察人】当好复工复产的护航员
2020-04-23 14:05:00  来源: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第一检察部副主任 袁欢

  作为基层院的员额检察官,每年的案件量比很重,一个周期内需要办结的案件也很多,从收案、阅卷、再到审查起诉,一个环节紧扣一个环节,一件一件案件办理下来,对待案件的“麻木感”根深蒂固,只要按照办案流程依法办理,案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基本上这样的案件起诉至法院判决生效就算办结了。

  打破这种“麻木感”是在内设机构改革之后,最高检对“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工作的部署推进,如何为人民群众、为社会发展提供更好、更优、更实的法治产品、检察产品,成为了我们每一位检察人都应当思考的问题。

  今年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从检察职能服务保障企业发展,到助力企业顺利复工复产,检察机关既不能提供资金支持,又不能提供优惠政策,如何立足检察职能服务企业呢?带着这样的疑问,我办理了三起涉企案件,并从中找到了答案。

  三个案件均是企业为了降低生产成本,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企业负责人从“票贩子”处购买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案件依序办理,犯罪情节简单,证据充分,这样的案件算是小kiss,头发不用白几根,足足地、贴贴地“一键”办结。

  

  “检察官,我们企业受疫情影响已经推迟生产快一个月了,现在存在多个合同违约的风险,您看我们的案件能不能尽快处理。”在对一家候审企业负责人审讯结束后,他急切的话语落在我的心里,“疫情”造成企业发展众多困难,如果三家企业负责人被起诉、判刑,那么对于企业是不是更是雪上加霜?省院刘华检察长在全省检察机关案件总结检视视频会议上讲到“刑事案件的起诉和不起诉,是检察机关的核心权力。它直接决定案件的进程、审判的走势、被告人的命运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修复。”话语在我耳边环绕,是不是可以对涉案企业作出相对不起诉呢?

  带着新的办案方向,我又细致地梳理了一下案情,可对三家企业作出相对不起诉总感觉脚没有踩踏实。为了寻找“落脚点”,我决定实际走访查看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后再提出办案意见。

  

  宽阔的企业车间里,一个个工作台井然有序,铁器的哗啷声,锤头敲打的叮当声,以及熔软了的金属被敲打时的吱吱声交响成一片。电焊发出的滋滋声,映出蓝色的光,喷吐着火焰,向四方撒下一束束的火花,恰如点着了的花爆。工人们带着口罩在专门的操作台上努力地干着手中的活,面罩上沾满油污却浑然不觉。企业因疫情而购买了酒精、温度计、口罩等物资并配备了专门隔离点,展示了复工复产的积极心态和对当下疫情的不畏惧。

  置身生产现场,欣欣向荣的工作画面映入眼帘,脑海中浮现出可能被起诉后的企业逐渐衰退的画面,我仿佛一下子找到了落脚点,并实实在在感受到张军检察长提出的把服务和保障企业发展贯彻到每一个案件中的初衷和殷切希望,也让我深刻理解了疫情期间保护和服务企业健康发展不仅仅是经济问题,更是民生问题、政治问题这样的精神并非束之高阁的空话,尤其是像这三家做实体制造业的民营企业,他们的负责人在整个企业中承担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果企业的负责人被逮捕、被起诉,将对整个企业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近200名工人,背后200个家庭的生存将面临巨大考验。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有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权力和职责,一纸不起诉决定书的分量绝不亚于拨给企业上千万扶持资金的分量,这一纸不起诉决定书也绝对能够提振企业恢复生产、创新发展的信心和勇气,让企业在今后的生产中能够顺利贷到款,能够平等获得政府的扶持和优惠政策,这不就是检察机关对企业最大的支持和最好的服务吗。

  走访结束后,我加快了办案的脚步,及时将证据材料整理汇总,基于涉案企业负责人均能主动到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补缴全部税款,对检察机关认定的事实认罪认罚。从案件本身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以及最高检、省市院服务保护民营企业的相关政策、疫情期间检察机关办案指导意见等规定出发,向本院检察委员会提出相对不起诉的建议,获得了委员们的一致认可。

  

  在之后的不起诉决定公开宣布会上,我们也邀请了1名税务工作者、2名律师共3名人民监督员全程监督,并分别从加强企业依法依规经营、企业家涉税案件再犯预防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保障了整个司法活动公开透明。三名人民监督员纷纷表示:“企业积极补缴了全部税款,将国家税收管理的损失降到了最低,综合企业的表现,我们认为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是很正确的,和服务保障民营发展的相关政策异曲同工。”

  案件虽然办结了,但是法律服务的脚步却从并未停歇,在这个新的历史起点上,作为80后这一代检察人,青春虽逝,青春的誓言却越发坚定,我们将继续以梦为马,不负韶华,把刘华检察长提出的“转理念、转方法、转作风”的要求切实贯穿到每一个案件中。

  编辑:张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