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27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靳某某以盗窃罪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靳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靳某某。起诉书指控:
2021年10月8日下午13时许,犯罪嫌疑人靳某某在徐州市某按摩店内,趁店内休息室无人之际,推门进入休息室,将被害人高某放在休息室中手提包内现金人民币7200元盗走。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2021年12月27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靳某某以盗窃罪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靳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靳某某。起诉书指控:
2021年10月8日下午13时许,犯罪嫌疑人靳某某在徐州市某按摩店内,趁店内休息室无人之际,推门进入休息室,将被害人高某放在休息室中手提包内现金人民币7200元盗走。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