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28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李某某以盗窃罪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李某某。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21年12月,被告人李某某在与被害人戴某某共同租住的房子,趁被害人戴某某不在房间且房门未锁之际,盗窃其放在柜子内的17000元现金并放在自己车内。
案发后,被盗现金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李某某取得被害人谅解。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2022年2月28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李某某以盗窃罪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李某某。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21年12月,被告人李某某在与被害人戴某某共同租住的房子,趁被害人戴某某不在房间且房门未锁之际,盗窃其放在柜子内的17000元现金并放在自己车内。
案发后,被盗现金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李某某取得被害人谅解。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