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29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董某某以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董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董某某。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21年9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董某某酒后驾车,行驶至某交叉口时,发生追尾碰撞事故,致三车损坏。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董在现场等待警方处理。后抽血并经鉴定,董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34.4mg/100mL血,属醉酒驾驶。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2022年3月29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董某某以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董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董某某。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21年9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董某某酒后驾车,行驶至某交叉口时,发生追尾碰撞事故,致三车损坏。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董在现场等待警方处理。后抽血并经鉴定,董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34.4mg/100mL血,属醉酒驾驶。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