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24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吴某某以盗窃罪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吴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吴某某。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22年1月2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徐州市某烟酒店门口,采用顺手牵羊方式,盗窃被害人杜某某电动三轮车一辆。同时,采用砸车窗玻璃的方式,盗窃被害人宋某某轿车内白酒四箱、海参两盒(价格无法鉴定)。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620元,四箱白酒价值人民币9440元。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2022年2月24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吴某某以盗窃罪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吴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吴某某。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22年1月2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徐州市某烟酒店门口,采用顺手牵羊方式,盗窃被害人杜某某电动三轮车一辆。同时,采用砸车窗玻璃的方式,盗窃被害人宋某某轿车内白酒四箱、海参两盒(价格无法鉴定)。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620元,四箱白酒价值人民币9440元。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