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23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王某某以盗窃罪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王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王某某。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22年1月1日8时17分许,在徐州市某网吧,被告人王某某趁被害人胡某某睡着不备之际,将其放在座位后面行李箱上的电脑手提包(包内有联想牌记本电脑一台、罗技牌鼠标一个及电脑手提包,共计价值4068元;笔记本一个,价值无法鉴定)盗走。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2022年3月23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王某某以盗窃罪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王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王某某。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22年1月1日8时17分许,在徐州市某网吧,被告人王某某趁被害人胡某某睡着不备之际,将其放在座位后面行李箱上的电脑手提包(包内有联想牌记本电脑一台、罗技牌鼠标一个及电脑手提包,共计价值4068元;笔记本一个,价值无法鉴定)盗走。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