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24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单某某以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单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单某某。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21年10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单某某酒后驾驶轿车,行驶至某交叉口时,与被害人姚某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单某某在现场等待警方处理。后抽血并经鉴定,被告人单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98.5mg/100mL血,属醉酒驾驶。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2022年3月24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单某某以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单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单某某。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21年10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单某某酒后驾驶轿车,行驶至某交叉口时,与被害人姚某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单某某在现场等待警方处理。后抽血并经鉴定,被告人单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98.5mg/100mL血,属醉酒驾驶。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