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23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对王某某以盗窃罪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王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王某某。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22年1月1日8时17分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徐州市某网吧内,趁被害人胡某某睡着之际,将其放在座位后面行李箱上的电脑手提包盗走,内有笔记本电脑一台、鼠标一个。经鉴定,实物共价值人民币4068元。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2022年3月23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对王某某以盗窃罪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王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王某某。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22年1月1日8时17分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徐州市某网吧内,趁被害人胡某某睡着之际,将其放在座位后面行李箱上的电脑手提包盗走,内有笔记本电脑一台、鼠标一个。经鉴定,实物共价值人民币4068元。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