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23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对刘某某以盗窃罪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刘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刘某某。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22年2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先后在徐州市多地,采取撬别手段进入被害人张某某、徐某某店铺内,盗窃被害人张某某现金人民币60元,香烟20余盒、白酒、饮料等物品,香烟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294元;盗窃被害人徐某某现金人民币1200余元。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2022年5月23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对刘某某以盗窃罪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刘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刘某某。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22年2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先后在徐州市多地,采取撬别手段进入被害人张某某、徐某某店铺内,盗窃被害人张某某现金人民币60元,香烟20余盒、白酒、饮料等物品,香烟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294元;盗窃被害人徐某某现金人民币1200余元。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