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15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对刘某某以盗窃罪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刘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刘某某。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21年11月30日4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徐州市某加油站附件,采用拉拽车门方式,盗窃被害人周某某车内现金人民币21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退缴赃款人民币2100元,已被发还被害人。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2022年6月15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对刘某某以盗窃罪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刘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刘某某。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21年11月30日4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徐州市某加油站附件,采用拉拽车门方式,盗窃被害人周某某车内现金人民币21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退缴赃款人民币2100元,已被发还被害人。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