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4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对李某某以盗窃罪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李某某。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先后在徐州多个小区,趁无人之际,盗窃他人电动车、电瓶等财物。经鉴定,被盗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340元。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2022年4月4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对李某某以盗窃罪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李某某。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先后在徐州多个小区,趁无人之际,盗窃他人电动车、电瓶等财物。经鉴定,被盗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340元。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