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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文化的理论实践与现代化
2019-09-17 09:47:00  来源:检察文化宣传网

  当前,我国正在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规范执法无疑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创新与发展检察文化对推进规范执法将起到积极的作用。昆明市检察院近些年来稳步实践,在理论与实践层面对检察文化做出了有益的探索。王汝能同志撰写的《检察文化的理论实践与现代化》值得一读。

  ——编者

  检察文化是一种客观存在,并且其内容随着检察制度的发展变化而变化。因此,检察文化的理论和实践与检察制度紧密相联。不同性质、不同时期的检察制度对检察工作提出了不同的要求,也因此产生了不同内容的检察文化。所以,要完成检察文化的现代化转变以及明确今后我国检察文化的发展道路,就必须弄清检察文化的历史发展路径以及现在的实践状况。通过掌握检察文化的发展规律从而更好地筹划未来,实现检察文化的现代化。

  检察文化的理论实践

  检察文化的理论实践是指检察文化的历史发展路径以及现在的实践状况,包括已经取得的实践成果。

  一、检察文化的历史溯源。我国自秦汉以来,一直是司法与行政不分,高度集权的封建专制司法制度。在这一历史长河中,由于没有专门的检察机关,当然也就没有单独的检察文化。清朝末年,清政府模仿西方国家建立了行政、立法、司法的三权分离体制,并试图按照大陆法系的法律结构模式来改造传统的法律体系。虽然清末的司法改革由于清王朝的迅速覆灭而未发挥作用,但其改革的成果后来成为北洋政府司法制度的基础,其中的检察制度大都为北洋政府所采纳。因此,一般认为清晚期的司法制度改革是中国检察制度的开端,也是检察文化产生的起点。辛亥革命揭开了中国法制近代化的序幕,但其仍然沿用了清末的法律制度。国民党统治时期,实质上仍然沿袭了晚清以来的司法传统。

  新中国检察文化是在借鉴其他社会主义国家检察文化基础上,对革命根据地检察文化的继承与扬弃。1931年,中华苏维埃在江西瑞金开始建立检察机关,这一时期的检察制度也较多地借鉴了自晚清以来所取得的司法改革成果和经验。解放战争时期检察机关的组织建设得到新的发展,但由于当时正处于战争时期,检察机关的组织建设和职权范围并不统一,且实行“审检合署”的制度,检察文化的表现形式及内容与建国后明显不同。

  新中国成立后,1949年12月颁布的《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条例》确立了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明确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权,为检察文化建设翻开了新的篇章。随后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法》也肯定了检察机关是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但这一时期的检察制度基本上是照搬前苏联的,检察文化在社会主义国家中表现出高度的相似性。“文化大革命”由于受极左思潮的冲击,曾一度取消了检察机关的设置,其职权由公安机关行使,检察文化建设也处于停滞阶段。

  我国检察文化建设的蓬勃发展是在1978年通过第三部宪法重新设置人民检察院以后。1979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进一步明确了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从此在检察文化的里层结构即价值观和法律观方面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它确立了“无罪推定”的原则,转变了检察官的价值观与司法观,该法还吸收了对抗制诉讼模式的积极因素。1997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吸收了国际通行的“罪行法定原则”。正是由于刑法与刑诉法基本原则的改变,才导致检察文化里层结构的转变,带动了检察文化中层和表层结构内容的根本变化,为检察文化结构的各部分注入了新的内容。

  二、检察文化的实践现状。追溯历史可以看到,我国检察文化经历了从半封建半殖民地到社会主义检察文化的转变。同时,其内容也随着时代在不停的发展、丰富之中。总体来说,与过去相比呈现出以下转变:检察文化设施从匮乏到不断地丰富与完善;检察文化价值观经历了从效率优先到正义优先、从单纯强调打击犯罪到强调打击犯罪与人权保障并重;检察文化的法律观经历了从“有罪推定”到“无罪推定”,从“允许类推”到“罪行法定”。检察官职业也经历了从大众化到专业化的转变;检察文化的制度建设经历了从强调司法专业化到强调司法民主化的转变;检察规范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简单到完善的转变。联系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文化的实践来看:1、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念逐渐成为检察文化精神核心。检察机关担负着法律监督的重任,关系着法制建设的成败。所以各地检察机关都把维护公平正义作为检察文化的精神所在,以此指导实践,把“依法办案”作为检察工作的一项重要标准,把“从严治检”作为检察机关严格自律的手段,把“维护公平正义”作为检察工作的根本目的。昆明市检察院党组正是以此为核心内容来构建“昆检文化”,确立“昆检精神”,使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念在干警中真正形成内心认同,从而在始终坚持服从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工作的前提下既坚持党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又坚持独立行使检察权;既严厉打击犯罪,又注重维护和保障人权;既突出办案的法律效果,又注重社会效果和经济效果;既注重实体的公正,又注重程序的公正。2、检察管理的人性化。检察文化建设的核心是人,因此,突出以人为本,实行人性化管理是近年来全国检察文化建设过程中达成的共识。“昆检”的做法是常进干警门,常连干警心,常记干警事,常解干警难。院党组事事率先垂范,用实际行动和人格力量去感染队伍,带动了全院干警廉洁从检的好风尚,凸显了人性管理的优势。3、司法行为的制度化与规范化。当前我国各级检察机关基本上都建立起了一整套完善的规章制度,通过制度的规范作用使行使检察权更公平正义与高效率。“昆检”从强化检察职能入手,建立了岗位目标管理、选人用人、业务工作运行、内外监督制约等四项机制,并形成相配套的实施细则,用制度来规范各项工作的开展。具体做法是量化考核管理人,竞争上岗选拔人,监督机制约束人,业务机制规范人,文明家庭影响人。4、检察文化活动形式多样化。近些年来,昆明市检察院大力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在硬件建设上,修建了乓乒球馆、网球馆、壁球室、健身房、书画室和音乐赏析室,并创办了检察文化长廊、编撰了《昆明检察论坛》系列丛书。全院形成了在工作中学习、在学习中工作的良好风气,对于推进检察文化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5、检察文化创新的主动化。“昆检”在全国检察系统首创了司法文书改革、纯洁法言法语;在全市检察机关施行新的证据审查规则、在刑检工作中推行公诉引导侦查、在基层检察院施行普通程序简化;全面推行主诉、主力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科技强检工作也迈出新步伐,办公自动化系统运用到了业务工作中。机制创新取得进展,建立了公诉案件审查与辩护律师意见交换制度,进一步改革审查逮捕方式、公诉方式,有效提高了工作效率和质量。6、“昆检”作为云南省中心城市的司法机关之一,与老挝、越南等周边国际友邻检察院在相互的友好访问中不断传播交流司法文化;与全国兄弟省市的检察院也开展经常性的司法协助工作;在省内发挥排头兵的作用,为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检察院提供学习培训机会。在广泛的司法交流中,促进了检察文化的创新发展。

  检察文化的现代化

  一、检察文化现代化面临的问题

  1、检察官群体价值观念的多元化。不可否认检察队伍也存在着一些产生消极思想的可能:一是检察工作的职能决定了其面对的社会阴暗面较多,存在心理健康隐患;二是职业道德防线总是面对着各种金钱诱惑和权力威胁的挑战;三是干警中也有家属下岗、子女就业或住房紧张等现实问题;四是部分干警由于种种原因缺乏继续学习和深造;五是人少案多的矛盾极为突出,造成干警思想负担重、压力大。2、目前检察机关在文化建设方面还存在着较大局限。(1)由于对检察文化建设这一新课题的学习研究不够深入,对其内涵和外延的理解还不够清晰,一些基层院对检察文化的认识甚至仍停留在举办文娱活动这个表层误区。(2)虽然检察文化是近几年来比较热的话题,但是总体而言,目前对检察文化的理念仍没有一个权威的说法。各地对检察文化内涵外延认识不统一,有的甚至还未意识到建设检察文化的重要性和必要性。(3)对检察文化的建设缺乏完整的指导性策略和计划。基本上处于由各单位自发、零散地开展,因而不利于对检察文化系统理性的研究思考,还有可能造成资源的浪费。

  认真对待当前检察文化所面临的机遇与挑战,可以使我们有清醒的认识,不断探索其发展规律,从而实现检察文化的现代化,推动整个检察事业蓬勃发展。

  二、检察文化现代化的未来蓝图

  预测未来检察文化的发展趋势将会是:1、检察制度的现代化:进一步树立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独立的司法机关的观念。在坚持党的领导下,克服检察文化建设行政化、地方化的倾向,防止把检察文化建设成纯粹的机关文化或者组织文化。唯其如此,才能不被其他文化所湮没。2、检察法律规范的现代化:制定出一个门类齐全、结构严谨、层次分明、前后照应、相互联贯、和谐一致的严密检察法律规范体系。3、检察组织机构的现代化:实现检察机关内部组织机构的精细化、专门化,工作程序的规范化、制度化,履行检察职能的有效化,检察文化主体的高素质比。4、检察设施的现代化:丰富检察物质成果,实现检察设施的科技化。5、检察法律观的现代化:抵制西方单向的“个人本位”的法律观,肃清传统单向的“集体本位”的法律观,树立双向的“国、民本位”的法律观。6、检察价值观的现代化:树立公平与正义第一的价值观,在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二者之间寻求平衡,坚持“无罪推定”的原则,确立证据是认定事实唯一手段的观念。

  检察文化作为中国先进文化之一,是适应检察工作的需要,与检察权的行使交织在一起的,以司法公正为核心、以培育高素质人才为目的、以创新机关管理体制为手段、以营造机关良好人文环境为形式,在履行检察职能过程中形成的一个复杂的系统。检察文化构建并发展壮大形成规模,将对社会产生重大辐射作用,可以使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增进了解,产生亲和力,对中国法治进程产生深远影响。检察事业要有更快更全面发展,检察文化必须走在前面,在实践探索的同时,实现理论上的创新,最终促进检察事业的全面发展。

  (刊载于《大地》2005年第15期 原文发表时有部分删除)

  编辑:张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