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19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张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向云龙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张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张某某。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17年11月18日12时49分,被告人张某甲驾驶机动三轮车,在某路交叉口右转弯时,与步行通过路口的陶某某及其儿子张某乙发生相撞事故,致使被害人张某乙受伤。事故发生后,张某甲驾驶机动三轮车逃离现场。经徐州医学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张某乙右侧颞顶硬膜外血肿构成重伤二级,右侧颞顶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右侧颞顶部头皮血肿构成轻微伤。
2017年12月26日,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云龙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甲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张某乙无责任,被害人张某乙母亲陶某某无责任。后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维持了该结论。
被告人张某甲于2018年1月10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后逃跑,公安机关于2018年2月5日上网追逃,2018年2月23日,被告人张某甲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