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10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王某某以盗窃罪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王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王某某。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20年8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趁人不备,多次采用顺手牵羊的手段盗窃他人手机、电动车,共计价值人民币4500余元。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2020年12月10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王某某以盗窃罪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王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王某某。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20年8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趁人不备,多次采用顺手牵羊的手段盗窃他人手机、电动车,共计价值人民币4500余元。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