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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善处理一起未成年人盗窃案件
2016-12-27 16:08:00  来源:

  云龙区检察院牢固树立规范司法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并重的思路,有效落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工作原则,依法对涉嫌盗窃的二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经审查:2016 316日,犯罪嫌疑人孙某某、乔某某在徐州市云龙区复兴北路朝阳市场1楼百货厅284号购物时,趁该摊位店主被害人徐某某整理货物之际,将被害人徐某某放置在桌子上苹果牌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苹果牌手机价值人民币4200元)。得手后,二人预将所盗手机卖钱还债。在去找朋友的路上,犯罪嫌疑人乔某某破解了被害人徐某某的手机密码及微信支付密码,二人以微信发红包(一个红包200元)的形式分多次将被害人的钱财发送至二人微信,共转走被害人徐某某微信零钱人民币12891元。所盗钱财被二人挥霍,被盗手机由犯罪嫌疑人乔某某使用。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于517日将二名犯罪嫌疑人抓获,2016613日提请云龙区检察院审查批捕。 

  因该案系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承办人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就提前介入,详细引导公安机关多方面侦查取证核实年龄问题,开展社会调查。 

  案件受理后,承办人仔细审查卷宗,先后讯问犯罪嫌疑人、电话询问法定代理人。通过调查得知乔某某、孙某某初中肄业后四处打工,20163月份乔某某和孙某某来到徐州游玩,所带钱财花完后二人在某酒吧打工,因不想向父母要钱进而向他人借高利贷用于生活。二人因到期无法还款进而产生偷手机还钱的想法。 

  通过是社会调查发现,犯罪嫌疑人乔某某日常表现良好,无不良行为习惯。从其成长经历、以往表现分析,犯罪嫌疑人乔某某、孙某某年龄小、成长环境单一,社会阅历少,因一时冲动走上犯罪道路,二人主观恶行、社会危害性不大。事后二人积极悔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乔某某家人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目前有关孙某某年龄的证据存在不一致,有未成年人的可能性。结合目前证据不批捕更便于开展帮教,更有利于人未成年人的成长。 

  综上,该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乔某某、孙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涉嫌盗窃罪,但鉴于二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均系初犯、偶犯,且犯罪嫌疑人乔某某系未成年人,已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嫌疑人孙某某年龄存疑,也存在系未成年人的可能性,故以构成犯罪,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乔某某、孙某某。

  编辑:jcw_xzyljc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