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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朱某某寻衅滋事破坏营商环境案一审宣判
2019-09-27 17:22:00  来源: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近日,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朱某某寻衅滋事破坏营商环境案一审宣判,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2018年3月2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酒后在徐州市某会馆五楼SPA部做足疗期间,因先后被工作人员告知不能留宿以及无法开具其所要求内容的发票,因而对该会馆SPA部门主管周某某心生不满并拒绝结账,进而报警,后经出警民警协调,被告人朱某某先行离开,待会馆开具发票后再予以结账。

  2018年3月26日至4月5日期间,被告人朱某某两次到该会馆找周某某开具发票,并以索要开具其所要求内容的发票为由进行刁难,声称要“算计”该会馆,并频繁用污言秽语对工作人员肆意谩骂,继而借故挑起事端,殴打被害人周某某,并打砸会馆的果盘、酒柜等物品,引来了众多消费群众围观,给企业经营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经鉴定,被损毁的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2532元。被害人周某某的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

  犯罪嫌疑人朱某某因对会馆工作人员心生不满,多次酒后借机滋事,无理取闹,任意毁损会馆的财物,且未对被害单位和被害人进行经济赔偿,其行为严重侵害外地来徐所建企业正当合法权益,严重损害了徐州市加快建成全国一流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

  朱某某到案后第一次供述始终拒不供认犯罪事实,态度恶劣,审查起诉期间,其登记联系电话停机之后变更联系方式,既未告知公安机关,也未通知案件承办人,导致长期无法联系上朱某某进行讯问,并且其家人因朱某某不带手机离家出走无法联系,遂怀疑其被检察机关抓捕,因此到公安机关进行质问并要人,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云龙区院受案后,采取多项举措,严厉打击侵害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积极营造以安为先的营商环境。在办案过程中紧紧围绕全市检察工作重心安排检察工作,聚焦主责主业,强化刑事检察职能,突出检察工作对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的助力作用,同时推进“两法衔接”工作机制,健全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法院的信息共享、案情通报及案件移送机制,立足检察职能优化法治营商环境。

  编辑:张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