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否按照要求执行禁止令?现在的经营情况怎么样,有没有继续从事减肥药品销售?”
“这家肉铺平时都是谁来经营的?营业执照有没有及时变更?”
近日,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组织开展禁止令执行专项检察活动,以进一步规范禁止令执行,维护刑罚执行的权威,更好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深入农贸市场、商场等地开展实地查访,重点检察涉及食品、药品领域犯罪被宣告禁止令矫正对象的执行情况,通过与涉禁止令矫正对象进行个别谈话、查看营业执照、与周边商户交流,了解其生活状态、目前从事职业、主要经济收入来源等情况,详细排查此类对象有无及时变更营业执照、是否存在违反禁止令重操旧业等情况。
审阅档案确保执行无误
前往相关司法所逐一查看涉禁止令矫正对象执行档案,查看执行法律文书交付情况,核查社区矫正机构是否明确宣告被禁止的事项、期限、违规后果,是否履行日常监管职责。
多方联合推动工作落实落地
联合区司法局、区行政审批局、区市场监管局等单位召开禁止令执行工作座谈会。各方围绕涉禁止令社区矫正对象的入矫宣告、解除告知、日常监管、情况通报、协助执行、就业保障等情况进行了沟通交流。
通过此次专项检察,对强化社区矫正机构禁止令执行监督,防止虚管漏管起到了积极作用。下一步,云龙区检察院将继续强化检察监督力度,推动提升禁止令执行的刚性,以刑罚执行监督的全覆盖,为辖区人民群众的健康生活保驾护航。
检察官说法:禁止令是指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法院可根据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禁止令目的是为了防止服刑人员再次接触犯罪诱因,促进犯罪分子教育矫正,有效维护社会秩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条第2款: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72条第2款: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第77条第2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