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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对象王某减刑监督案
2022-02-22 14:31:00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社区矫正对象王某减刑监督案

(检例第133号

  【关键词】

  社区矫正监督  见义勇为  重大立功  减刑监督  检察听证

  【要旨】

  人民检察院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立场,既监督纠正社区矫正中的违法行为,又依法维护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发现宣告缓刑的社区矫正对象有见义勇为、抢险救灾等突出表现的,应当监督相关部门审查确定是否属于重大立功情形,是否符合减刑条件。对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减刑监督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召开听证会,围绕社区矫正对象是否符合重大立功等重点内容进行听证,结合原判罪名情节、社区矫正期间表现等依法提出检察建议。

  【基本案情】

  社区矫正对象王某,男,1989年6月出生,2018年3月14日因犯诈骗罪被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3月27日至2022年3月26日止。王某在浙江省德清县某街道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期间,王某能够积极接受教育管理,各方面表现良好。

  2019年11月12日上午,王某在德清县某街道进行社区服务时,发现社区卫生服务站门口的道路上,一辆正在施工的热熔划线工程车上的液化气罐突然起火,危及周边安全。王某见状主动上前施救,并成功排除险情。经德清县人民检察院监督,王某的行为被法院依法认定为重大立功,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王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缩减缓刑考验期一年。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线索发现救火事件经新闻媒体报道后,德清县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通过查看现场照片,并与德清县社区矫正机构确认,主动救火的人是社区矫正对象王某。德清县人民检察院认为,王某的行为可能构成重大立功情形,符合减刑条件。

  调查核实德清县人民检察院将王某主动救火的情况向社区矫正机构反映,但社区矫正机构未及时进行核查。检察机关随即开展调查核实等工作。一是审查救火事件的基本事实和证据。通过走访事发现场,询问事发地社区工作人员、社区医生、道路施工人员、消防救援人员及周边群众,收集调取现场照片等证据,了解到当日工程车上的液化气罐突然起火,王某发现后三次往返火场灭火,最后爬上工程车徒手将有随时被引爆风险的7个液化气罐全部拧紧,成功排除一起重大火灾爆炸险情。灭火过程中,王某身体多处受伤。事发地位于德清县城闹市区,来往车辆和行人较多,周边均为居民区,一旦发生爆炸可能造成重大事故。二是审查王某在社区矫正期间的表现情况。全面调取王某的社区矫正档案材料,询问王某和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了解到王某原判罚金刑已履行完毕,其在社区矫正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积极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月度考核中多次获得表扬。三是论证是否符合重大立功情形。会同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社区矫正机构等部门,就王某的行为是否属于重大立功表现等问题进行分析论证,推动社区矫正机构有针对性地开展调查取证。2019年12月25日,德清县人民检察院向德清县公安局发出王某见义勇为举荐书,德清县公安局核实后于2020年1月3日依法确定王某的行为系见义勇为。四是召开公开听证会。考虑到王某见义勇为行为已被媒体宣传报道,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德清县人民检察院围绕是否构成重大立功等问题组织召开检察听证会,邀请省市县三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社区矫正机构代表等人员作为听证员,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也参加听证。听证员认为,王某见义勇为行为成功排除了一起重大事故,符合重大立功的条件,有力传播了社会正能量,建议德清县人民检察院依法监督德清县司法局对王某提请减刑。

  监督意见2020年4月17日,德清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德清县司法局提出对社区矫正对象王某提请减刑的检察建议。

  监督结果2020年7月1日,湖州市司法局在审查德清县司法局报送的减刑建议书后,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社区矫正对象王某在排除重大事故中有见义勇为行为,且表现突出,构成重大立功,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2020年7月13日,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王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缩减缓刑考验期一年。

  【指导意义】

  (一)人民检察院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发现宣告缓刑社区矫正对象有重大立功线索的,应当监督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调查核实,依法维护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宣告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在缓刑考验期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减刑。因此,人民检察院在监督工作中发现社区矫正对象有见义勇为等突出表现,可能构成重大立功的,应当监督社区矫正机构及时进行调查,依法予以确认。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自行开展调查核实。

  (二)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减刑监督案件时,可以通过公开听证方式听取各方意见,最大程度凝聚共识,确保案件办理质效。人民检察院办理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社区矫正对象减刑监督案件,可以运用公开听证方式开展案件审查工作,广泛听取意见,并通过以案释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听证过程中,应重点围绕社区矫正对象的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重大立功情形听取意见。人民检察院综合听证员意见,结合社区矫正对象见义勇为的具体表现、有效避免或阻止发生的危害后果,以及原判罪名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社区矫正期间表现等因素,经审慎研究,依法认定符合减刑条件的,应当向刑罚执行机关提出提请减刑的检察建议。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二条(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四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第九条

  编辑:张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