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25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顾某某、唐某某、孙某某以盗窃罪向云龙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顾某某、唐某某、孙某某盗窃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顾某某、唐某某、孙某某。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15年7月以来,被告人顾某某、唐某某、孙某某经预谋后以家庭为单位结成盗窃团伙,由被告人顾某某负责实施盗窃,被告人唐某某、孙某某负责销赃,赃款用于家庭开销。2015年7月9日至2017年8月18日,被告人顾某某多次到徐州市多个小区盗窃电动车28辆,犯罪数额为人民币20640元,其中被告人唐某某参与盗窃电动车15辆,犯罪数额为人民币12780元,被告人孙某某参与盗窃电动车4辆,犯罪数额为人民币5580元。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