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12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石某某以盗窃罪向云龙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石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石某某。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17年12月3日早上,被告人石某某到徐州市某网吧,趁被害人赵某某熟睡之际,盗窃其放在桌子上的金色OPPO R11手机一部。经鉴定,实物价值人民币2300元。
2017年12月25日凌晨,被告人石某某到新沂市某门店,趁被害人尹某某熟睡之际,盗窃其放在吧台上的黑色OPPO R11手机一部。经鉴定,实物价值人民币2300元。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