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19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韩某某以诈骗罪向云龙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韩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韩某某。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17年4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韩某某与黄某某(另案处理)经共谋后,并在黄某某的管理和帮助下,在山东省潍坊市,使用微信号,通过微信的“摇一摇”等功能,以虚构的“刘某某”等女性身份,先后添加李某某、林某某等60余名被害人为微信好友,并通过微信聊天功能,以和被害人谈恋爱的方式骗取被害人信任,继而陆续编造买零食、充话费、买车票见面、突发急病需要用钱等借口,骗取被害人李某某、林某某等人通过微信红包、微信转账等方式支付的钱款共计人民币3.2万余元,所得赃款由黄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予以收取。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