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19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依法对高某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高某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高某。起诉书指控:
2021年6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高某在徐州市某小区,盗窃被害人李某黑色铁甲金刚牌电动三轮车一辆。后经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1500元。同时,经医院鉴定,被告人高某患有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作案时处于缓解期,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案发后,被盗电动三轮车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2021年10月19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依法对高某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高某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高某。起诉书指控:
2021年6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高某在徐州市某小区,盗窃被害人李某黑色铁甲金刚牌电动三轮车一辆。后经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1500元。同时,经医院鉴定,被告人高某患有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作案时处于缓解期,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案发后,被盗电动三轮车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