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21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依法对刘某某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刘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刘某某。起诉书指控:
2021年7月12日1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到徐州市某中学附近,趁无人之机,盗窃被害人范某某停放在此处未锁的电动自行车一辆。次日,被告人刘某某发现被害人范某某放在该车座位下的手机一部,遂将手机销赃。经鉴定,电动车价值人民币660元、手机价值人民币720元。
案发后,被盗车辆及手机均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