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8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孟某某以盗窃罪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孟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孟某某。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23年12月,被告人孟某某在徐州市云龙区食品城附近,多次盗窃电动车电瓶,后将盗窃的电瓶转卖他人,非法获利800元。经鉴定,实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997.12元。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2024年3月28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孟某某以盗窃罪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孟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孟某某。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23年12月,被告人孟某某在徐州市云龙区食品城附近,多次盗窃电动车电瓶,后将盗窃的电瓶转卖他人,非法获利800元。经鉴定,实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997.12元。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