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买高档手机后,却还不起钱……今年上半年,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高新法庭陆续受理广西某金融投资公司诉高校学生借款合同纠纷案件,400多名大学生成为被告。值得注意的是,该系列“校园贷”案件陆续开庭后,没有一名大学生应诉(7月3日《南国早报》)。
这两年,“校园贷”名声很不好,一些无良公司利用大学生缺乏社会经验的弱点,通过套路贷的方式发放高利贷,一旦学生不能还钱,便通过暴力、威胁等方式讨债,更有不法分子以“校园贷”为幌子实施诈骗。对此,银监会、教育部等部门多次发文,禁止违规不良“校园贷”,司法机关也加大打击违法犯罪力度。不过,作为针对在校大学生的贷款,“校园贷”在满足学生消费和创业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有其存在价值;有关部门禁止和打击的“校园贷”,前面都被加上“违规不良”“违法”等限定词。合法的“校园贷”,法律会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权益。这则新闻中涉及的“校园贷”,法院立案并审理,大概率在合法之列。
觉得应诉成本大,因而选择不应诉,甘愿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路途遥远,因为和学业冲突等原因不能应诉……我为大学生不应诉找了多种理由。对于某一个体,这可能是事实,但在400多名被告无一应诉的事实面前,这样的理由仍未免苍白。看报道前半部分,我甚至想,是不是因为法庭邮寄送达出了问题,400多人压根不知道自己成为被告的事实,但报道后面披露,多名被告在收到法院传票后专门成立QQ群维权,可见,对于成为被告,他们一清二楚。
“这些被告大学生普遍认为,‘校园贷’等于非法放贷,国家打击‘高利贷’,他们借的钱不用还”,这是他们维权根据,或也是不应诉的原因。这种认识的错误显而易见。除非公司涉嫌违法犯罪,否则,即便事实是“高利贷”,超过国家法律规定的利息法律不保护,本金和合法利息学生也需要偿还。
我留了一个“除非涉嫌违法犯罪”的口子。作为原告,金融公司不会讲对自己不利的东西,如果有违法犯罪问题,大学生通过应诉向法院充分陈述,可以最大限度揭开真相实现公正,而不应诉却让他们失去了表达诉求的机会。
关于“借的钱不用还”,报道写的是“被告大学生普遍认为”,但我很想知道,多少人是真心这么认为,又有多少人将其作为逃避责任的借口?之所以有这种疑问,是因为大学生多数过了18岁,已是成年人,具有了成年人应有的认知。作为最朴素的正义观念之一,“欠债还钱”早已深入人心。报道称,每名被告借款7000元。拿了钱买手机,如今却说“借的钱不用还”,他们难道真的没有想过:自己凭什么平白无故拿这7000块钱?
说了这么多,我想强调的是:“校园贷”需要规范,高校、教育、金融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等应做好各自工作,但大学生并非“校园贷”的“天然”受害者,其自身的问题也必须正视。自身和家庭经济状况如何、有无偿还贷款能力,不考虑清楚这些问题即盲目贷款,一旦还不上成为被告,却以受害者形象出现,不是一个成年人应有的担当。
报道最后提到贵州贵阳3名选择和解的大学生,他们一次性归还了借款。之所以和解,是因为3人已找到工作,大学一毕业就将去单位报到,父母担心因此事丢了工作,给他们钱让他们尽快了结此事。看来,和解并非发自内心,仍有“迫不得已”的成分,但不管怎么说,他们的问题解决了。而对那些不还钱、不应诉的学生来说,麻烦可能刚刚开始。一旦将来上了信用黑名单,贷款、考公务员等都会受到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