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扶养瘫痪妻子的犯罪嫌疑人能监视居住吗
2018-07-17 09:13:00  来源:法制宣传网

   李某因盗窃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公安机关准备逮捕李某时,发现五年前李某的妻子与女儿发生了交通事故,女儿已去世,妻子瘫痪在床,李某系妻子唯一的扶养人,公安机关可以对李某采取监视居住吗? 

  《中国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李某的情形符合第三项的情形,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编辑:张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