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公安机关的责任认定能否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8-07-17 09:19:00  来源:法制宣传网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交通部门通过对事故现场勘查、技术分析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分析,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责任所出具的法律文书。交通事故认定书起着认定事实、事故成因分析作用,是一个专业的技术性分析结果。当事人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或调解中,双方当事人都可以将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自己主张的证据,也可以就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和科学性提出质疑。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有异议的,应当让交通事故办案人员出具有关的证据说明认定责任的依据和理由。所谓的有关证据主要是指现场图、工场照片和鉴定结论。认定事故责任依据,包括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其中事实依据是指有关碰撞力学、交通心理、法学、痕迹学等理论;法律依据是指有关交通和事故处理的法规。当事人在公安机关出具有关证据、说明责任认定的依据和理由后仍然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认为认定不适当的,有两种解决途径:一是在诉讼中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人民法院不采用交通事故认定事故部门的责任认定书;二根据相关的法律关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执行监督的规定,向上级公安机关管理部门、公安监察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等提出复核,由这些机关按规定处理。 

  公安部交管局16项便民措施第14条: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到《交通事故认定书》3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结束后,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果。 

  事故认定书是一种证据,而不是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因而不能够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

  编辑:张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