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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一句话 “失踪”的被执行公司主动履行了
2020-06-28 11:12:00  来源:中国法制网

  

  公司欠薪,撤柜“跑路”,员工诉至法院。在执行阶段却发现该公司没有财产可供执行。这起案件就只能到此为止了吗?

  2017年4月23日,刘先生和崔先生入职深圳派思北三分公司任店员,当时派思北三分公司和刘先生、崔先生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由固定工资2900元(基本工资2000元、岗位津贴200元、全勤奖300元、交通补助200元、餐费津贴200元)、销售提成、奖金、社保补助组成。公司每月以银行汇款的形式支付工资。

  但员工到2018年7月10号早上上班的时候,突然发现店面已被商场通知撤柜,店长也不知去向,联系不上,而且公司从5月1日起就没再支付过工资,员工一时的生活开销都成为问题。员工刘先生和崔先生随即去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海淀区仲裁委支持了员工刘先生、崔先生的主张,裁决如下:“深圳派思北三分公司应支付自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7月10日的工资7850.27元”。

  刘先生、崔先生于2019年8月2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收到案件材料后,对于这两件涉民生的案件第一时间进行了财产查询,遗憾的是线上查询结果反馈该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没有银行账户信息,房产、车辆等可供变现的资产也没有。

  法官随后联系两位申请人,告诉法院财产查询结果,并询问其是否能够提供财产线索。崔先生称该公司撤店很匆忙,当时入驻世纪金源商场的时候,曾向商铺的管理方新燕莎公司缴纳了店铺押金,请求法官核实押金情况。

  法官随即带着法警开赴海淀区世纪金源商场核实相关情况,来到新燕莎公司核实店铺押金情况。该公司法务称被执行人的确缴纳押金,但该公司撤走的时候很匆忙,店铺需要公司自行清理,费用从押金中扣除,现在剩余押金仅为7800元,而且缴纳押金一方为被执行人的总公司。新燕莎公司也答应及时跟被执行人联系,有进展的话会尽快和法院沟通。

  待告知申请人押金调查情况后,执行法官向两位员工提出建议,如果该分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话,可以去海淀法院申请追加总公司为被执行人,并告之两位申请人准备相应的立案材料。而且,海淀法院执行局有针对此类民生案件的绿色通道,优先立案。

  在追加总公司的过程中,执行法官接到一外地电话,来电自称是三分公司负责人,因为自己被限制高消费,无法买高铁票、飞机票等,询问法官如何解决。执行法官告诉该负责人说:“公司需依法履行两案的法律义务,否则法院可对法定代表人或高管采取限制高消费,甚至更严厉的强制措施。而且申请人已启动了追加被执行人的程序,目前符合追加的形式要件。”

  权衡再三之后,派思北三分公司的负责人联系法官,主动缴纳了拖欠的员工工资。执行法官立即安排发款,通过发款的绿色通道,申请人第一时间收到了案款。

  编辑:张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