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7年3月至2019年4月,高某某从丁某某、王某某处购买假冒“双沟珍宝坊”“梦之蓝”“五粮液”“茅台”等品牌的白酒,加价销售,销售金额合计323990元。
同时,高某某在无烟草经营资质的情况下,购买假冒卷烟向他人加价销售。加上查扣的尚未销售的“红南京”香烟100条(货值7000元人民币),非法经营数额总计130550元。
最终,高某某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八万元;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二万元。
相关法条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违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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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说法】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也是违法犯罪行为。烟草属于国家专营专卖,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烟草经营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
同一种行为既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或者假冒注册商标罪,又构成非法经营罪,要考虑数额、情节等因素从一重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