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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检察官以案释法:依法文明出行 预防道路交通事故
2022-11-15 09:44:00  来源:江苏检察网

  《流浪地球》电影中有这样的场景,开运输车之前都会有提示“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行车不规范,亲人两行泪”。在日常生活出行过程中,无论采用步行、骑行、自驾,亦或是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都与交通安全息息相关。我们来了解下什么是刑法中的交通肇事罪?出行过程中,我们需要注意哪些细节以及遵守哪些规范?

  肇事,出自近代著名爱国学者郑观应《盛世危言.赛会》中,意思是引起事故;交通肇事罪就是引起交通事故的犯罪。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案例一

  一天晚上,快递员王某驾驶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途经南通市崇川区中新一路蓝鸟大厦路段,将车停在非机动车道内,后停车开门过程中,恰巧朱某驾驶电动车在该路段由东向西正常行驶,该电动车右侧与王某打开的左前门相碰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朱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王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于今年6月被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崇川法院于今年7月判决王某构成交通肇事罪。

  案例二

  去年清明节期间,何某驾驶轿车带家人准备去郊游,陈某骑自行车准备去祭祖,何某驾车途经南通市崇川区城山路长江南路路口,由东向南左转弯行驶过程中,对路面疏于观察,其右前方也形成了一定的视野盲区,所驾车前部追尾前方由东向南左转弯正常行驶的陈某所驾自行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陈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何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何某被崇川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崇川法院于今年1月判决何某构成交通肇事罪。

  【检察官说法】

  依法文明出行是交通安全的重要保证,机动车驾驶人应该时刻谨记绷紧安全这根“弦”,时刻注意驾驶细节,最大程度避免交通事故悲剧的发生。

  案例一中,正是王某的“开门杀”导致了朱某的死亡,王某瞬间打开的车门,朱某瞬间撞向了打开的车门,对于朱某来说,是肯定躲闪不急的,因为王某的疏忽大意,造成了朱某死亡的悲剧,这一代价是巨大的,王某被烙了刑事罪犯的印记,朱某更是因事故付出了生命的代价。

  案例二中,正是何某在驾驶过程中的“开小差”,未及时观察右前方正常行驶的陈某的行进路线,也未预判陈某的行驶速度,导致了车辆追尾了正常行驶的自行车,可以说这一案例教训深刻,一起本可避免的交通事故,由于何某在十字路口的几秒时间注意力不集中,发生了事故。

  除了警惕“开门杀”、注意视觉盲区以外,在出行过程中,还应该拒绝超员载客、防范“鬼探头”、安全通行坡道、确认环境安全、拒绝酒驾醉驾、切勿开斗气车等等,真正做到知危险方能避危险。

  案例三

  浙江省平湖市近期出现了这样一个案例。一天早晨,建筑工人向某乘坐工友车辆前往某园区内施工,向某下车扫码入场后返回工友车内时,因疏忽大意,横过非机动车道时,并未注意观察周围车辆情况,恰好与路过的一辆电动车发生碰撞,致电动车驾驶人熊某重伤二级,向某扶起熊某的电动车,在现场停留约3分钟后乘工友车逃离,向某在该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平湖法院于今年8月判决向某构成交通肇事罪。

  【检察官说法】

  行人作为交通参与者,也应当遵守交通规则。交通肇事罪并不要求特殊主体,只要伤亡情况和事故责任达到刑法规定,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都可以构成这一罪名。

  结语:刑事犯罪是最严厉的处罚措施,必须满足刑法的入罪条件才能够定罪,所以并不是所有的交通事故都涉嫌刑事犯罪,但构建和谐交通秩序,需要行人、驾驶人、乘客共同增强安全意识和法治观念。生命面前无小事,宁等三分不抢一秒,要学会相互礼让,集中注意力出行,避免因疏忽大意和贪图一时方便酿成悲剧!

  编辑:张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