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号:
颁布日期:2004年08月10日
--------------------------------------------------------------------------------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2004年6月1日经第十届第十三次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办公会上讨论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节目的、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为规范检察人员行为,严肃检察纪律,保证检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结合检察机关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执行检察纪律处分,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宽严相济的原则、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检察人员履行职责的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检察人员不受纪律处分。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检察机关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第二节检察纪律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五条对违反检察纪律的检察人员,应根据其错误行为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显著轻微,经批评教育确已认识错误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六条检察纪律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问题的;
二主动检举他人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
二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三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五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
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九条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