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第127次党组会议讨论通过,2005年8月4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表彰在检察基础理论研究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动员检察系统内外的科研力量积极参与检察基础理论研究,鼓励发表高质量、有影响力、能回答重大理论问题的检察基础理论成果,繁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理论,为完善检察制度、推进检察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理论环境,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检察基础理论研究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服务,为检察工作和检察改革服务的方针。
第三条 检察基础理论研究成果评奖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保证奖励的严肃性、科学性和权威性。
第四条 全国检察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奖设检察基础理论研究优秀成果奖和检察基础理论研究组织奖,以最高人民检察院名义颁发奖状和奖金。
第五条 全国检察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奖每年评奖一次。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领导小组领导和组织评奖工作,检察理论研究所负责评奖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六条 全国检察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奖奖励上年度公开发表并以检察基础理论为主题的优秀成果。
检察基础理论成果是指以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检察官法的基本内容为研究对象的研究成果。单独或综合运用历史的、比较的、实证的或规范的分析方法研究如下主题的成果均属于检察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一)检察机关的性质、地位;
(二)检察机关的机构设置、人员任免和领导体制;
(三)检察机关的职权配置、职权行使及其监督机制;
(四)检察机关的业务管理、人员管理和检务保障机制;
(五)检察工作的政策和策略;
(六)其他与检察体制改革和检察工作机制改革直接相关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