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24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刘某某以盗窃罪向云龙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刘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刘某某。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17年12月2日至12月27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徐州市某批发市场服装店从事营业员工作。该服装店主营业款放置于收银台中间抽屉并上锁,被告人刘某某趁人不备,多次从抽屉缝隙处盗窃营业款,犯罪数额为人民币80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