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12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姚某某以故意伤害罪向云龙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姚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姚某某。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17年7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姚某某在徐州市某饭店包间内与朋友一起吃饭时,因认为同桌吃饭的李某某对其进行辱骂,遂两次持啤酒瓶砸向李某某头面部,致被害人李某某头皮下血肿、面部损伤、左眼部钝挫伤、左侧上颌窦前壁骨折。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头部、面部、左眼部的损伤程度均构成轻微伤,上颌骨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