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6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邱某某、张某某以盗窃罪向云龙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邱某某、张某某盗窃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邱某某、张某某。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17年11月24日16时许,被告人邱某某、张某某到徐州市某工地附近,趁被害人朱某某电动车钥匙未拔之际,盗窃其白色绿能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实物价值人民币2200元。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2018年6月6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邱某某、张某某以盗窃罪向云龙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邱某某、张某某盗窃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邱某某、张某某。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17年11月24日16时许,被告人邱某某、张某某到徐州市某工地附近,趁被害人朱某某电动车钥匙未拔之际,盗窃其白色绿能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实物价值人民币2200元。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