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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龙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贩卖毒品案的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批准逮捕
2018-06-08 10:15:00  来源: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2018530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杨某某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 

  1、2017年7月份,杨某某在连云港居民区内通过“小三”(身份不详)向“小三”朋友购买了1500元冰毒,并让“小三”留下一点,供其与“小三”一起吸食。后杨某某开车到连云港广场,与事情约好的张某某见面交易。后张某某通过微信向杨某某微信上支付毒资1500 元,杨某某拿到毒资后在连云港居民区楼下找到小三”及其朋友,杨某某通过扫微信收款二维码的方式将1500元毒资转给“小三”,后杨某某与”小三”将扣下的约0.5克毒品其车上在吸食。 

  2、2017 年8 月份,杨某某驾车带着张某某到连云港某地“小凯”(身份不详)购买冰毒,张某某通过微信向杨某某支付了600元冰毒,杨某某通过微信向上线“小凯”支付了600元,后“小凯”给了张某某一克冰毒,给了杨某某0.2克冰毒用于吸食。 

  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编辑:张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