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2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郑某某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郑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郑某某。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6年8月至9月,被告人郑某某任职于范某某(已判决)经营管理的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期间,在经营中,按照范某某的安排,通过计算机、QQ等工具在互联网上发布含有公民个人信息内容的广告,并与买家就公民个人信息的种类、数量、价格及支付方式达成一致,并于买家支付完成后,将含有买家所需信息的要求、支付金额、收取方式等内容的订单信息反馈至范某某,由范某某或者寇某某(已判决)按照订单信息整理后,通过QQ邮箱向买家发送以电子方式记录的公民个人信息,被告人郑某某再根据其各自的销售业绩,按照公司约定的比例获取相应报酬。
经统计,2016年8月至9月,被告人郑某某通过上述方式共计出售含有姓名、地址、通讯联系方式甚至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若干项能够单独或者相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公民个人信息共计9万余条。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