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8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袁某某以盗窃罪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袁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袁某某。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24年2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在徐州市某市场某手机专卖店内,趁店内值班人员不备,采取顺手牵羊的方式,盗窃两部手机(样机)。被告人袁某某将其中一部盗窃的手机以人民币2700 元的价格转卖他人。经鉴定,被盗的两部手机共价值人民币9803.39元。
2024年2月24日,被告人袁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公安机关扣押其盗窃的另一部随身携带的手机,现已发还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