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检察机关“十佳侦查监督案件”评选活动揭晓,云龙区院立案监督的“徐鑫、马杰雷信用卡诈骗案”榜上有名。
2010年2月1日,被害人王某到云龙区院反映:其一直由本人保管、在徐州本地开户和使用的农业银行借记卡内约15万元不翼而飞,经到银行查询,发现有人在徐州克隆该借记卡并持卡在上海、宁波等地取款;王某先后到银行卡开户行所在地、卡被克隆所在地等公安机关报案,但公安机关均称无管辖权,建议其到取款地上海或者浙江宁波去报案。
时值临近春节,王某父亲还在住院,急需用钱。云龙区院及时向银行了解情况,确定王某反映属实,通过调取银行监控录像,确定王某银行卡被他人“克隆”的事实,通过查询交易记录,确定了该卡被人在外地取款的事实。云龙区院随后向接受王某报案的公安机关了解情况,公安机关称王某确实曾报案,但当时这类案件在徐州系首次发现,侦破有难度,而且临近春节,警力紧张,故答复称没有管辖权,让王某到上海或者浙江去报案。云龙区院经审查认为:被害人王某损失数额巨大,确有犯罪事实发生,符合刑事立案条件。而王某的银行卡没有离开过徐州,该卡被盗取信息的地点是在徐州辖区,因此徐州公安机关对案件有管辖权,警力不足、侦破困难不是不予立案的理由。2010年2月3日,云龙区院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或者立案侦查。同年2月4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通过技侦手段,2月5日,公安机关在浙江省嘉兴市抓获犯罪嫌疑人徐鑫、马杰雷。后经上网追逃,于2010年4月8日抓获同案犯马存良。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0年1月14日晚,被告人徐鑫、马杰雷、马存良在徐州市农业银行民主南路支行的ATM机上,安装读卡设备和微型摄像机,窃取了使用ATM机办理业务的王某银行卡信息和操作密码,后将窃取的信息写入空白磁条卡中,伪造银行卡;同年1月20日至26日,徐鑫持伪造的银行卡在上海、浙江海宁等地陆续取款13万余元。在抓获徐鑫、马杰雷时,公安机关查获20余张磁条卡,徐鑫供述系已经伪造他人但尚未用于取款的银行卡,由于没有取款,公安机关对此未予认定。云龙区院认为,伪造银行卡即使并未用于取款,行为也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犯罪,在批准逮捕徐鑫、马杰雷的同时,列出《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意见书》,要求公安机关补充证据,对上述磁条卡内数据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为伪造的银行卡,是否用于取款。公安机关经侦查后,在移送审查起诉时,增加了徐鑫等人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犯罪的案件事实。另经审查,徐鑫交待该复制银行卡取款的方法是其同乡郦惠民传授的。公安机关遂对涉嫌传授犯罪方法罪的郦惠民展开侦查,侦查终结后将该案与徐鑫等人信用卡诈骗案一并移送审查起诉。
在主要被告人到案、案件事实基本查清后,鉴于银行在监管方面存在一定过错,云龙区院与银行积极沟通,由银行对王某的损失及时给予了先行赔付,用于家人治病。移送审查起诉前,公安机关从徐鑫处追回了全部赃款,并发还银行。云龙区法院经审理于2010年9月30日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徐鑫犯信用卡诈骗罪、伪造金融票证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被告人马杰雷、马存良犯信用卡诈骗罪、伪造金融票证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和三年六个月;郦惠民犯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此次获奖即是荣誉又是鼓励。当前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全国检察长会议相继召开,新刑事诉讼法、新刑事诉讼规则相继颁布实施,法律监督工作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云龙区院将再接再厉,充分发挥诉讼监督职能的纠偏匡正作用,实现法律监督工作的新跨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