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检察院对我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让我放下了包袱,我将带领员工全力以赴,一门心思投入到企业的复工复产中,为徐州疫后重振作出自己的贡献”。近日,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对一企业负责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依法宣布相对不起诉决定后,该企业负责人薛某某说到。
2016年9月份至2017年7月份期间,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在未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购买了1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公司抵扣税款,造成国家税款流失18万余元。后薛某某主动投案自首,积极补缴全部税款及滞纳金。
2020年6月28日,云龙区检察院对薛某某的企业实地走访时,检察官了解到,该企业发展前景较好,所研发的雾桩机、污水分离器等机械设备对当地环保建设有很大作用,企业年产值五百万余元,年缴税金额数十万元,对当地经济发展、科技创新都有不小的贡献。但因受所在工业园区拆迁、疫情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导致销售额减少,企业发展受阻。为了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保障企业复工复产的顺利进行,该院在综合考虑薛某某犯罪事实及情节轻微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及云龙区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在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落实营商环境的不起诉工作实施意见(试行)》,依法决定对薛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下一步,该院将继续坚持优化营商环境的宗旨,在不降低构罪证据标准情况下,综合案件实际,积极运用相关刑事司法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最大限度帮助民企恢复生产经营,努力做到办案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为“六稳六保”贡献检察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