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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青等国家司法救助案 ——省市县三级院联合救助重大刑事案件被害人
2021-11-29 17:19:00  来源:江苏检察

  【基本案情】

  救助申请人王某青,女,1991年3月7日出生;救助申请人张某存,女,1962年2月10日出生,系王某青母亲;救助申请人彭某新,男,1992年3月20日出生,系王某青未婚夫。上述三人均系原案被害人。救助申请人陈某思,男,1988年6月10日出生,系原案被害人陈某懿的父亲;救助申请人王某,男,1994年11月1日出生,系原案被害人王某宸的父亲。2019年11月26日,李某因与前女友王某青感情纠纷,携带自制爆炸物闯入太仓市五洲东路王某青居住的出租房内并点燃,爆炸导致被害人陈某懿、王某宸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害人王某青、彭某新、张某存受伤,经鉴定损伤程度均为重伤二级。2020年7月24日,太仓市公安局将李某涉嫌爆炸一案移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履职情况】

  太仓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发现救助线索。经过调查核实,确认三名重伤被害人已花费巨额医药费,目前生活不能自理,丧失劳动能力,后续治疗仍需巨大费用,犯罪嫌疑人无赔偿能力,符合司法救助条件。考虑到3名重伤被害人需负担巨额医药费,为提升救助帮扶质效,该院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和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申请同步开展联合救助,并联合召开公开听证会。听证会邀请医院医师、人大代表及人民监督员,经过公开听证,听证员建议检察机关在救助金额上有所突破,并开展多元综合救助,精准帮扶被害人及其亲属。最终,三级检察院联合向5名申请人发放司法救助金共计48万元。

  鉴于5名申请人老家均为河南省泌阳县,系来苏务工人员,除发放救助金之外,三级检察机关还多次积极联系太仓、泌阳两地民政、残联等多部门,引入心理咨询、民政救济、就业帮助等多元救助方式。一是心理咨询。针对3名重伤被害人及2名死亡幼儿的直系亲属创伤后应激障碍,重度抑郁以至多次产生轻生念头,检察官多次联合心理健康协会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疏导;二是民政救济。协调太仓、河南泌阳两地民政部门,帮助3名被害人顺利办理残疾证和低保;三是就业帮助。帮助申请人王某青、张某存在太仓市残疾人安置企业工作,帮助王某青父亲在居住地附近物业公司就业,解决申请人一家的就业问题,实现了司法救助由“输血型”救助向“造血型”救助的转变。

  【发布意义】

  本案系三级检察机关跨区域联合救助重大恶性刑事案件被害人的典型案例。由于基层检察机关救助资金有限,为提升救助效果,化解社会矛盾,解决来苏务工人员的生活困境,三级检察院积极通过联合救助方式开展司法救助工作,最终发放48万元救助金。在经济救助的同时,检察机关注重开展“造血型”帮扶救助,跨区域协调多部门,综合运用公开听证、心理疏导、就业帮助等多种措施进行全方位、综合性救助帮扶,及时缓解特急特困当事人的生活困境。同时,成立定向用于司法救助的慈善基金,开启“司法+慈善”救助新模式,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促进社会和谐。

  编辑:张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