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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某某国家司法救助案 ——支持认定见义勇为和工伤,弘扬社会正气
2021-11-29 17:20:00  来源:江苏检察

  【基本案情】

  救助申请人郝某某,女,1982年2月2日出生,大联洋食品(无锡)有限公司员工,系原案被害人。2019年5月14日晚,原案被告人赵某某在大联洋食品(无锡)有限公司蔬菜车间内因琐事持菜刀砍击工友罗某某,郝某某见状即上前抱住赵某某阻止其行凶,遭赵某某持刀连续劈砍头部、手腕、背部等处20余刀。经鉴定,郝某某伤势构成轻伤一级、九级伤残。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赵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检察履职情况】

  惠山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无赔偿能力,未对郝某某进行经济赔偿,遂对该司法救助线索进行调查。经调查走访被害人郝某某家庭和所在企业,了解到郝某某案发后共花费医药费6万余元,因其系劳务派遣工,企业仅承担了4万余元先期抢救费用。郝某某案发后失去部分劳动能力,夫妻二人每月收入分别为2000余元和3000余元,且有父母公婆需要赡养、两名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其家庭因案陷入困境,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决定立案办理,为其开启“绿色通道”。经多次与区委政法委、财政部门沟通,该院在较短时间内完成全部审批程序,向申请人发放1.5万元救助金,帮助其解决燃眉之急。

  除了及时给予经济上的救助,惠山区人民检察院还积极开展以下两个方面工作。一是协助申请工伤认定。案发后,郝某某所属劳务派遣公司认为郝某某系因他人的故意伤害行为致伤,不属于工伤。承办检察官了解情况后不懈努力,查找到认定依据,还主动为其联系聘请法律援助律师,帮助其收集并向区人社局提交申报材料。该院还向区人社局制发公函,充分释法说理,建议为郝某某评定工伤。2020年5月,惠山区人社局依法对郝某某作出了工伤认定。二是支持申报见义勇为。惠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过程中认为,郝某某在他人遭遇严重暴力侵害时,不顾自身安危制止犯罪分子对他人的暴力侵害,应当属于见义勇为。为弘扬社会正气,惠山区人民检察院主动与公安机关联系,建议对郝某某申报见义勇为。在检察机关的推动下,省、市、区见义勇为基金会均对郝某某作出了见义勇为认定,并发放了奖金。2020年11月,郝某某被省见义勇为基金会评为“江苏省见义勇为英雄”。

  【发布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对因见义勇为遭受犯罪侵害致贫、致困的当事人开展救助帮扶的典型案例。对于因见义勇为而致贫、返贫的刑事案件被害人,检察机关不就案办案,而是协调各方力量开展综合救助帮扶。特别是主动沟通协调相关部门,使见义勇为行为得到社会的肯定和褒扬。

  编辑:张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