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
2018-07-02 15:26:00  来源:江苏法制报

   □周 波

  

  近年来,赌博行为除了传统的线下操作外,借助网络技术的线上操作也呈现蔓延趋势,赌博犯罪形式出现新型化。由于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存在一定的相似性,实践中关于赌博犯罪的定性很难把握。笔者认为,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犯罪客观方面,应重点从以下三个方面区分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

  首先,从犯罪规模与组织结构来看,赌博罪中的赌博规模通常相对较小,组织者往往是利用自己的人际关系在一定范围内组织他人赌博,参赌人员相对固定,组织者之间往往没有明确的分工,与其他参赌人员并没有区别,同样也参与赌博。而开设赌场罪中的赌博规模较大,具备一定的公开性,参赌人员也往往相对不特定。同时,组织结构也比较严密,组织者之间有着明确的组织结构和分工,在赌博活动中,往往有专门的组织人员在赌场内负责望风、发牌、记账、收费等。

  其次,从赌博行为的时间和空间上来看,赌博罪一般具有短暂性和临时性的特点,在时间和空间上并不固定,参赌人员在“赌头”的召集下,聚在一起就开始赌博,赌完就散。而开设赌场罪在时间和空间上就显得相对固定,具有一定的持续性和稳定性。一般是在一段特定的时间内在相对固定的地方向赌博人员开放,只要在上述时间和地点内,赌博人员均能进行相关的赌博活动。当然,需要指出的是,有一些开设赌场的行为人为了逃避抓赌而变换赌场地点,再临时通知参赌人员参赌,这种情况不能否定赌场对赌博人员的一种相对稳定的吸引力,宜认定为开设赌场罪。

  最后,从赌博规则的设定及赌具的来源上看,赌博罪中一般是由所有参赌人员共同设定赌博规则,可以用各种不同的方式进行赌博,参赌人员都可以“坐庄”,并且赌具的来源往往也不固定。而开设赌场罪中,赌博的规则是由开设赌场的组织人员确定的,由组织人员事前设定赌博规则,对赌博规则的设定具备绝对的操控力,绝不是所有参赌人员都可以“坐庄”,赌具也往往由赌场提供给参赌人员,参赌人员通常不需要自带赌具。

  编辑:张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