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费需要增加吗?
2018-07-17 09:14:00  来源:法制宣传网

   王某将自己公司很多办公设备投保了财产险,但最近一段时间,由于工作量大增,办公设备经常处于超负荷运转,对于这种情况,王某需要向保险公司增加保险费的交纳数额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从以上法条可知,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投保人必须告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要求投保人增加保险费。

  编辑:张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