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胁迫写下欠条是否有效
2018-07-17 09:16:00  来源:法制宣传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8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反真实意思情况下所为的无效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的约束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若干意见》第十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以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借贷关系无效,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只返还本金,借贷关系无效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所谓胁迫,是向对方当事人表示施加危害,使其发生恐惧并在基于此种恐惧而为的一定意思表示行为。 

  一般认为胁迫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胁迫人有胁迫的故意。所谓胁迫的故意,一是有使受胁迫人发生恐惧的意思,二是有使受胁迫人因恐惧而为意思表示的意思。 

  二、胁迫人有胁迫的行为。所谓胁迫行为是胁迫人对于受胁迫人表示施加危害的行为。 

  三、受胁迫人因胁迫而发生恐惧,即受胁迫人意识到自己或者亲友的某种利益将蒙受较大损害而产生恐惧心理。

  编辑:张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