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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吗?
2018-07-24 17:20:00  来源:法制宣传网

   赵某承包的红枣地在即将收获时,被艾某饲养的动物踩踏、吞食,造成较大的损失,赵某向艾某索要损失时,艾某以赵某没有尽到告知义务为由,要求赵某也承担相应的责任。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上述规定采取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如果想要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就必须证明被侵权人的损害是因为他自己行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如果举证不足或者举证不能,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应当承担动物致害的赔偿责任。艾某没有证据证明赵某的损害是因为他自己行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故对损失赵某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本网责编:敦怀忠

  编辑:张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