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法律观念淡薄,我们违反法律规定,在禁猎期间内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了生态环境和野生动物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现经司法机关教育,已深刻反省,对非法狩猎行为向公众真诚致歉,承诺不再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近日,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官就刘某、陈某、董某等三人非法狩猎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在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当庭服判,表示自愿认罪认罚认赔。
案件回顾
2019年9月到2020年11月期间,刘某、陈某、董某三人单独或分别成伙,在禁猎期内,使用气枪配合热成像仪,连续多次前往郊外非法“狩猎”,共非法猎捕野兔17只、野鸡4只、野鸟2只、珠颈斑鸠1只、野鸭1只,狗罐2只。经鉴定,上述动物均为野生动物或《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确认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被告人的行为不仅触犯刑法,涉嫌非法狩猎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还严重危害野生动物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官获取公益诉讼线索后积极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后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三人承担生态环境损失费用21480元,并通过登报方式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案件起诉后,被告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自愿按照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承担民事责任。我院检察官出席法庭,经举证质证,全部诉请均获法院判决支持。
下一步,溧水区检察院将继续发挥公益诉讼职能,依法能动履职,保护好野生动物资源,全力维护区域内生态平衡、保障生物多样性。
【检察官说法】
被告人刘某、陈某、董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其捕猎行为已经涉嫌刑事犯罪。我们呼吁,保护野生动物,守护生态多样性,人人有责,切勿因一己私欲,非法猎捕、杀害、收购、出售等方式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否则将触犯法律的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