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18日,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周某某、孔某某以盗窃罪向云龙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周某某、孔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周某某、孔某某。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被告人周某某、孔某某经预谋后,到安徽省定远县、陕西省商南县、江苏省徐州市等地,采用技术开锁手段,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被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4000余元。
2017年12月18日,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周某某、孔某某以盗窃罪向云龙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周某某、孔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周某某、孔某某。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被告人周某某、孔某某经预谋后,到安徽省定远县、陕西省商南县、江苏省徐州市等地,采用技术开锁手段,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被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40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