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22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夏某某以盗窃罪向云龙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夏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夏某某。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18年1月23日8时许,被告人夏某某在徐州市某菜市场内,趁张某某不备之机,盗窃被害人张某某放在电动自行车篮子内黑色布袋一个,内有玫瑰金色iPhone6S手机一部、土豪金色iPhone6一部、钱包一个,后被告人夏某某将盗窃所得手机销赃得款挥霍。经鉴定,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900元。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