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12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刘某某以盗窃罪向云龙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刘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刘某某。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18年1月22日至1月24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徐州市多个地点,多次盗窃他人电动车、自行车、香烟等物品。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838元。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2018年2月12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刘某某以盗窃罪向云龙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刘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刘某某。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18年1月22日至1月24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徐州市多个地点,多次盗窃他人电动车、自行车、香烟等物品。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838元。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